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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8 土地纠纷(2 / 6)

看。”韩文扭头对方孟缙说道。

方孟缙应了一声,起身出去了。不一会,他就拿着几卷材料回来了。他把材料递到苏昊面前,说道:“这些都是在下面几个县审过的案子,县里判的是原告败诉,这些原告不服,又把状子递到府衙来了。”

苏昊接过这些材料,认真地翻看了一番,不由得也皱起了眉头。

这些案子,发生在淮安府下属的清河、盐城、安东等县,各个案子的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关联。但这些案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,那就是豪强地主强占农民田地,而县衙却以没有证据为名,拒绝替农民讨还公道。

原来,私人的田地都是有地契作为凭证的。这些地契在业主手上有一份,官府手上也有一份。一旦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的时候,业主可以拿着地契去找官府要求主持公道,官府根据手中掌握的地契来判定某一块田地的归属。这种处理土地纠纷的方法,在中国历史上已经采用多年,是大家都能够接受的。

然而,当年的地契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,那就是地契上对于土地位置的界定,必须借助于当地的一些醒目标志物,比如说东至什么河,西至什么坡之类,这样打官司的时候才能定位。如果这些标志物发生了变化,原有的地契就成了一纸糊涂账。到时候如果有人把划分地界的石碑挪个位置,业主说理都找不到地方。

韩文接到的这些官司,就是这种情况。由于淮河泛滥,下游各县都受到波及,许多小河流被泥沙淤积填埋掉了,有些原本是平地的地方,却变成了河流。洪水来临的时候,许多农民都举家逃难去了,等到洪水退去,这些人返回家园的时候,才发现自己的田地已经被并入了豪强地主家的地界,自己手上空有一纸地契,却无法收回属于自己的土地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失地农民当然会选择向官府告状,要求官府替自己讨回土地。官府的衙役们拿着地契前往事主所指示的地方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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