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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(4 / 6)

着生命危险再一次开电灯呢?而且为什么凶手竟愚蠢到在杀了人以后,非但不逃,还要跪在死者身边发呆呢?从关灯到下一次开灯的五分钟里,在漆黑的房间里,凶手又究竟干了些什么?在作了这样一番斟酌推敲后,确实有必要考虑一下凶手可能不是这个名叫铃木的青年。他说不定不过是一个倒霉的现场发现人。

可是,警察对这个疑点作了解释:铃木在杀人后关掉了电灯。他在黑暗中,走近保险柜,企图找出自己的那份借据,把它销毁。同时,顺便还可能想拿点钱。可是,文件太多,借据一时又找不到。所以他又把灯打开。而那个女人又恰好在这当口闯了进来。他进退不得,干脆装成是个现场发现人。象演戏一样,呆愣愣地站了起来……。

疑点之二是指纹。

作为凶器使用的大餐刀上,检查出清晰的铃木的指纹。被人发现的时候,他正握着大餐刀,手上沾着被害人的血。但另一方面,保险柜虽然被翻得乱七八糟,里面却没有发现他的指纹,文件上也没发现血迹。

按常理来说,翻保险柜应该在行凶之后。

而保险柜里没有指纹,也没有血迹,这一点是不可思议的。不用说,无论是在房间里,还是在铃木身上,都没有搜到手套之类的东西。

关于这一点,警察作了很妙的解释:确实,没有发现凶手的手套。但是,凶手穿着袜子。他怕查出指纹,就用飞快的动作脱下袜子,用袜子来代替手套。女人进屋肘,准是还没来得及看清楚究竟是袜子还是手套,就惊叫着跑出了房门。在这一瞬间,他立即又把袜子穿上了脚。为了掩饰袜子上沾有的血迹,他又故意把被害者抱起来,装成全身都沾上了血……

这么一来,尽管遭嫌疑的铃木一再否认,但案件还是付诸公审。起诉书原封不动地确认了警察的意见,认为根据情况来看,证据确凿,凶犯是铃木正三。动机被认为是,在应付逼债中害怕被发现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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