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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节(2 / 4)

这是一封遗书。但是,它同往常被称为遗书的东西却大相径庭。在这封遗书里城川刚一详细叙述了有关铃木正三错案的始末,根据道夫的手记,明白了亲生儿子犯罪杀人的事实,说明了除自己裁决自己外已别无他途。他还在末尾说:“祈公诸天下,以下官之昧闇示百姓!”

除此之外,城川刚一还在遗书后附上了判决书,记述了自己的渎职行为和应该自尽的理由。

城川刚一自己判处了自己死刑!

穿上法衣大概是表示法官城川刚一伏法!

下面,全文揭载城川刚一自己拟写的判决书。原文使用昭和初年法律呈文的日汉混用文字,今略事加工,以便阅读。

判决

xx地方法院法官城川刚一

明治x年x月x日生

对上述“铃木正三杀人案件”的错判,作以下判决。

主文

判被告城川刚一死刑。

理由

被告城川刚一在任xx地方法院法官期间,审理涉及铃木正三的杀人案件。

此案的特点是嫌疑犯始终坚持自己无罪。

检察官提供一切情况和证据后,由主持公审的法官判定。固然,检察当局确认该犯有罪,但被告城川刚一法官仍应审慎讯查。

铃木于公审时,申诉自己无罪,并坚信真正的罪犯终会暴露。判定此案确实相当困难,然城川刚一法官却依据不可靠的心证,采纳了检察当局所提供的情况和证据,宣判铃木死刑。谨案,城川刚一法官所用的方法,在手续方面,无可非难。可是,宣判铃木死刑却有问题。

“疑而不决”,这是一句古训。为了顾及被告利益而暂且置疑,是一条诉讼原则。它是体现了“宁可放走罪犯百名,也不冤屈一个好人”的这种现代法制精神,也就是说先辈的格言就预见了“错判难避”。

如城川道夫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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