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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05章 体制(2 / 4)

职身份时续任。

在立宪之初《钦定宪法》便指出资政院有权驳回议政院的所有法令,但是这一权力在随后很快就缩水,并且受到了院章的严格限制。

不过在实际操作中,这一权力在大多数时候还是有效的,议政院的法令并不能不经过资政院直接呈请御批,资政院仍然能够通过延宕性否决(可将议政院通过之法令在资政院搁置三到十二个月不等)来迫使议政院撤回部分法令。

在建院之初,资政院也曾经试图从大理寺处争取过司法职能,但是在“寺院之争”失败之后资政院最终只能行使有限(实际上是全部)的立法权。

资政院的议员来源正如上文所述,分为三个部分,分别被称为:民选阁员、钦选阁员、灵职阁员。

起初,民选阁员由各省地方选出两倍于定额人数者(即要求5人,则选举10人),交给地方政府,由地方政府指派前往开封任职,其中多为各地有名望的乡绅或者是实业家。

而在后来政党政治逐渐成型之后,民选阁员的选举则采用了多数制的办法,即获得大选的党派能够获得资政院民选议员的全部席位。获胜的党派将可以由其全权指派89名议员进入资政院而不受谕令干涉;联合获选党派则根据各党派登记在案之党员数量来分配席位。

这一办法最初因为监管不力而发生了非常恶劣的丑闻,皇帝也经常借用这一渠道干涉资政院的组成。

钦选阁员一共有90名,略多于民选阁员,这也是大顺二元君主立宪的本质所在。

钦选阁员全部由君主提名。其中宗室王公为10人;各大都督府辖区所属的王公世爵共15人;国朝勋臣20人,帝京大学、帝国大学、进士馆大学等高等院校中退休的各类教育界人士10人,从非内阁部门中退休的常务公务人员20人,以及商界纳税多额者15人。

世爵阁员除非犯下重罪被褫夺了爵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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