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泡沫公司出钱购买的国有土地。
至于说,这些人要不要偿还公司的移民船票和买地钱、怎么还、用什么还、用实物还是市场价粮食……等等这些,这是细节问题,可以慢慢讨论。
关键是,移民5000户的钱、船票、前期投入等,这一大笔钱,由公司来出。
公司当然不想出。
但不出不行。
因为这是行政命令保证的垄断专营权,和刘玉搞的对日贸易一样,要么干、要么不干。
干,就得履行附加的各种义务。
不干,就别出钱入股就是了。
如大顺对日贸易的公司,就是以大顺和锁国日本以及试图拿到垄断收益的幕府,三家合伙保证这个垄断权。
但你拿到这个垄断权,就别琢磨什么自由贸易,老老实实地履行造船、重舰、训练水手、注册船只、战时征召的义务。
换到这里,也是一样的。
你想绕开公司和监管,私自募集个四五十人,就去那边采金?
不是不行,别被抓到。
抓到就绞刑,金子归抓获者、告密者所有。
想去“自由”地采金,门都没有。
只要去采金,就必须在这个专营垄断公司之内,也即要履行这些可以说【非常沉重】的义务。
从纯粹资本收益的经济学角度,这是违背自由的、是低效的。
因为,最高效的制度,应该是放开开采,你有本事你就弄个四五十人,挖到金子大发一笔,开支也小,
这样,利润率最高、效率最高,而且没有任何乱七八糟的附加义务,就是去挖金子的。
但,问题是,对大顺而言,挖金子,并不是目的。所以,这种高效是无意义的。
对刘玉而言,移民才是目的,挖金子只是促成这个移民的手段。
那么,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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