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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外篇(六)五大案(2 / 9)

将贪官设为五种水平,同时明确了处罚:

第一种、个人行为下贪污不超过十两银子的,判以河西省植树三年。

第二种、个人行为下贪污超过十两银子,但不超过一百两银子的,判决全家迁移河中植树造林,十年不得离开当地。

第三种、个人行为下贪污一百两以上,一千两以内的官员,三族发配东山府。

第四种,个人行为下贪污一千两以上者,个人被判斩首,三族发配东山府。

第五种,集体贪污案,总数超过一万两的组织者、主谋者,被判主谋五马分尸,夷三族。

最后,对在查案过程中配合都察院、锦衣卫,敢于揭发其它贪官污吏的官员,金铉也酌情削减其一层罪罚。

不得不说,《治贪疏》中的刑罚判定确实严厉,而在地方百姓检举,官员相互揭发的过程中,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过激情况,如逼供、诱供、假供的情况,从而伤害了一些无辜者。

朱慈燃发现苗头后,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,而这场被誉为天启第五大案的“治贪案”于天启三十年五月结束。

据都察院和吏部统计,全国参加“治贪”运动的百姓、官员不少于三百万人,而查出贪污十两以上的官员十六万余人,约大明文武官员体系人数的8.9%。

其中近92%仅仅是“第一水平”,刑部依法判决这十四万人前往河西劳改三年。

剩下的8%中,有85%处于“第二水平”,刑部也判决他们及其家人,约八万余人迁移河中种树十年。

达到“第三水平”的官员数量达到五千余人,他们与牵扯进入的三族人数达到了七万余人。

对他们的判决,朱慈燃严格按照《治贪疏》进行,三族流放东山府。

至于“第四水平”牵扯的贪官仅仅八百余人,尽数被判斩首,三族发配东山府。

最后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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