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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百九十七章 京城刑名之权(3 / 5)

国朝最早设巡城御史,只为纠劾地面,并不受理词讼,也不负责刑名问案,但后来渐渐有了部分司法权限。大体上,轻微的、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,巡城御史可以自裁,杖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仍须移交刑部,而兵马司则受同级巡城御史监督和指挥。

李佑提起这个定例,荀尚书当然听得出他话中之意——既然巡城御史都在事实上拥有了杖刑以下案件的司法权力,那么本官作为巡城御史的上级,那就应该具有更高级的权限,否则何以节制巡城御史?天下没有上级权力反而不如下级的道理,更何况朝廷设立本官这个职位,本就有总揽京师司法的意思,不能让诏令成了空文。

归纳为一个词,就是“要权”。

其实从荀尚书本人角度而言,他已经是九卿之一、二品大员的层次,眼界很高,对于京师地面这些琐碎事情和三瓜两枣的司法权力已经看不入眼了。

例如说,将在京城偷东西的小贼判刑,也要放到他堂堂刑部尚书的案上批一笔,这有什么快感可言?能抓住大案重案就足够了。

但是荀尚书仍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,所以不敢轻易与李佑承诺什么,只反问道:“那你有何想法?不妨说出来。”

对此李佑早有腹案,“外地知县,尚可判一百杖之刑。京师重地尚需慎刑,本官不敢比照外地按察佥事,只比照知县如何?只求百杖以下案情可自行裁断。”

荀尚书怫然道:“你也知道京师重地极是慎刑!对京师案件,我刑部也只有百杖以下自裁之权,百杖以上刑案,照样需要上奏天子圣裁!若如你而言,我刑部今后便不用管京师之事了!”

“都是为君分忧,刑部乃天下的刑部,事务已然繁重不堪。大司寇又何苦纠缠于京城这刁民云集的地方,做那如同知县的俗事。”

荀尚书答道:“你若有此意,大可直接向天子奏请。如有圣谕,我刑部不敢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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