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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4章:胡惟庸的结局⑦(5 / 5)

的原由,两汉典籍缺载。不过,《宋史•;刑法志》中的记载,对我们认识问题或不无裨益:“本以纠大奸匿,故其事不常见。”时代相隔久远,宋元时期的判定是否适用于两汉呢?笔者倾向于赞同。实际上,汉代就有类似意义的话语出现。东汉顺帝时,大司农李固就当时选举人才中出现的弊病上书奏言。顺帝接纳其建议,“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,政有乖枉,遇人无惠者,免所居官;其奸秽重罪,收付诏狱”(《后汉书•;李固传》)。从诏旨内容中可以看出:“诏狱”用以纠察为非作歹的官吏。

这一点也应是“诏狱”特性所在,即纠察、惩治的对象与行为的特殊。比如,“诏狱”作为打击诸侯王的重要手段,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余悸,江都王刘建就有“我为王,诏狱岁至”(《汉书•;景十三王传•;江都王刘建传》)的怨言。又如,“诏狱”多牵涉朝廷要人,文帝时的周勃、成帝时的王商,二人虽曾贵为丞相,但均受“诏狱”之苦,周勃甚至有“安知狱吏之贵乎”(《史记•;绛侯周勃世家》)的感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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