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为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是夏明远的委托律师伪造的?
有可能!
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?
的确,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,然后采纳。
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?
有权利!
在这个过程中,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?
并没有。
…
第二点,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,有效真实的。
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。
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,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,属于“合理”的情况。
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“合理”。
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,但是最多“谈话”,甚至连处分都没有。
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况。
毕竟,在一些案例当中,法官是需要追求“结果正义”,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义。
就算是闹到网上,舆论声很大,可是自己的判决,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讲,并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。
那么对自己能有什么影响?
蒋峰心里面也清楚,这一次的判决有问题。
但是上诉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,那就不属于“诬告”的情况。
再有,苏白最重要的陈述就是依照着第55条重证据,不轻信口供。
要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决。
说实话,对于这一点,每一个审判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。
不依照这一条法律进行判决,根本不影响判决结果,也不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。
例如说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。
这种罪行的判定,在某种程度上,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。
猥亵和骚扰这种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。
在某些案子中,的确需要重证据,但是“轻信口供”怎么定义?
定义权在相关的情景当中得以体现。
口供是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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