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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47章 大中华宪章(2 / 5)

不想看到大汉民族那些无辜百姓的权利被那些贪官污吏无情地践踏,所以他要设立一个完善的富有良心的实在的宪法。

新朝开始,万象更新,吕布颁布大赦令,以往所有涉及逃避徭役、抗击赋税、反抗世家大族压迫等相关罪名而被下狱的罪犯一律无罪释放,因生计所迫而盗窃、抢劫并未伤及人命的一律无罪释放,那些涉及到人命的案件一律重新审理,发现有冤屈的一律释放。所有被冤枉的都可以领取国家赔偿金,赔偿金根据各自情况或多或少,但基本都够养老。

颁布完大赦令后,吕布就着手完善原先的《大汉律令》,让廷尉法衍、刑部尚书应劭、刑部侍郎钟繇等上百位法学家联合一起,按照吕布的意思,花了两年时间,修订出一本《宪章》、一本《法典》。后来被吕布命名为《大中华宪章》、《大中华法典》。

在《大中华宪章》里,吕布确定了皇帝是万民之主。确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,确立了皇室之下万民皆平等的准则,所有中华百姓若无罪行皆有政治权益,皆为公民,皆平等,官民在道德、信仰、法律上皆平等。皆享受《大中华宪章》和《大中华法典》的保护。那些触犯《宪章》和《法典》而被剥夺政治权益的人除外,他们被剥夺政治权利,必须接受劳役和监管,终身或一部分时间里不能行使政治权利。

皇帝之下,三权分立。议政院逐渐拥有立法权,首相领导的政务院有行政权,廷尉改为最高法院,享有司法权,法律需要议政院通过,但首相有否决权,即使首相通过了,最高法院若指出里面那条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,没有另一方的认可,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。皇帝享有最高否决权。

《大中华宪章》里规定了各个机构的组成形式,特别是议政院的组成规则,规定了每个机构的权力和义务,规定了各级官僚在接受上级监督的同时,必须要接受同级议政院的监督和质询,中央一级,首相除了向皇帝负责之外,必须要接受国家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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