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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法制(2 / 5)

元魏自六镇之乱后,局势动荡,后来分为东西二魏。

高澄、高洋兄弟执掌魏国(东魏)大权期间,基于政治需求(敲打尾大不掉、骄横跋扈的武勋、以及腐败成风的官场风气),极其强调“法制”。

高澄执政期间,以“刑罚严明”著称,高洋执政、称帝后(前期),“刑政尚新、吏皆奉法”,官场气象为之一新。

高澄、高洋所用律法,以魏国《太和律》为主,《麟趾格》为辅。

但是,《太和律》已经不合时宜,而《麟趾格》是随修订、随实施、随改进的临时法规,长期积累,容易造成刑法不一,各条例相互矛盾。

于是高洋便组织有识之士,修订《齐律》。

因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学的家族,且魏国一直就有重视法典编撰的风气,所以,《齐律》的“编辑组”,人才济济。

花了十余年,直到去年,《齐律》才编撰完毕。

一直关注“法制建设”的李笠,弄来全套《齐律》,让“专家”进行研究,自己也抽空研读,仔细看过,认为确实是不错的法典。

《齐律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,以及之前历代律法,有很大进步。

首先,提出了“重罪十条”的概念,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,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。

其次,《齐律》篇目共十二篇,共计九百四十九条,涵盖范围广,条例很细。

十二篇,即名例、禁卫、婚户、擅兴、违制、诈伪、斗讼、贼盗、捕断、毁损、厩牧、杂律。

其中,《名例律》为总则篇目,“名例”二字,源自《晋律》中的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,《齐律》将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合为《名例》。

《名例》放在律典第一篇,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。

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,也不太懂法学,但看了《齐律》的这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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