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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法制(3 / 5)

结构(《名例》总则),觉得很合理,也很顺眼。

其三,《齐律》确定的“五刑”:死、流、徒、鞭、杖,李笠觉得很合理。

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“测罚”之刑: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,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。

他觉得南朝律法中,许多奇葩刑罚手段,真的该取消了,或者,严格限制使用范围,不能滥用。

与此同时,《齐律》相比他国法典,优点是“明审简要”,并不繁杂,李笠觉得,这部法典,是自魏晋以来,最好的一部法典。

是一部“良法”,凝结了河北“法学界专家”们的多年心血。

那么,楚国的《楚律》(暂定名)的修订,应该借鉴《齐律》,

这没什么不好意思的,别人的优点,要学,只有这样,国家各方面才会进步。

但是,光有“良法”还不够。

制定一部“良法”,解决了“无法可依”的问题。

可若做不到“有法必依”,那么,再好的“良法”,也只能是“白给”。

以北边的齐国为例,高洋重视“法制建设”,但实际实行起来,却很惊悚:高洋根本就没有“法制精神”。

有一件事,让李笠印象深刻:

天保末年(五年多以前),大臣崔暹去世,高洋抚灵而哭。

后来,某日,高洋在宫里碰见入宫的侄女乐安公主,乐安公主为崔暹儿妇,高洋便问侄女,在崔家过得如何。

侄女说,还好,只是“阿家”(婆婆)李氏(崔暹遗孀)对她不好。

乐安公主的抱怨,大概是基于婆媳间矛盾的常见抱怨,而高洋听了,便将李氏召入宫中,杀掉,弃尸漳水。

这种残暴的行径,李笠知道后,觉得匪夷所思:你之前给崔暹哭灵,现在随随便便就将其遗孀给砍了,什么意思?

而且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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